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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05日

  12月4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仲裁具有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便捷、一裁终局、保密性、域外执行力强等诸多特点。仲裁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各地仲裁机构受理的仲裁案件大幅增加,仲裁已经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重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200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各地人民法院通过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对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仲裁法》颁布施行距今已22年,《仲裁法解释》颁布施行距今已11年,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现有的仲裁司法解释在一些方面已难以适应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起草工作。经广泛深入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规定》共24条,主要对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出现的、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又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加以规范,主要涉及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类型、受理、管辖、审查程序以及审理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等。

  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规定》。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规定》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适时发布。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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